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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下月起,广州市民生活垃圾不分类即违法
2018-06-27 16:42:14


来源:南方网

如果不分类投放生活垃圾,你可能会因违法被罚款200元以下,并被拒绝接收垃圾;你所在的区如果有垃圾处理终端接收处置别的区的生活垃圾,将可以获得“生态补偿费”……经多次审议、修改后,《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7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条例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明确不分类即违法,并创新了一系列制度机制,比如计量收费、可以拒绝接收、分类指导员等。

  条例明确不分类即违法

  条例总结多年来广州市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的经验和做法,对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和源头减量、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形成了统一完整、协同高效的生活垃圾分类处理全过程运行系统,为全国其他城市解决垃圾治理这个大难题提供了生动的广州样本。

  对广州市民来说,条例的实施首先意味着,广州全面推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明确不分类即违法。条例明确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是垃圾产生单位和个人的法定义务,并对不按要求进行分类投放的单位和个人设定了法律责任:个人未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指定的收集点或者收集容器内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未按规定投放生活垃圾,交付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在市政府电子政务信息平台公布处罚结果。

  餐饮垃圾产生者或者集贸市场、超市管理者未落实渣水分离、油水分离、单独分类、密闭存放、粉碎脱水等要求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制度

  条例还明确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计量收费、分类计价原则。条例第十一条指出,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广州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条例将生活垃圾分类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整体推进,不仅要求生活垃圾产生者要分类投放,也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置,分类不符合标准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责任人和收集、运输单位可以拒绝接收,并对混合收集、运输、处置的行为设定了法律责任。

  例如,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未按规定的时间、频次、路线和要求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生活垃圾,滴漏污水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例坚持政府主导原则,建立了生活垃圾行政管理体制,对各级政府的主体责任、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主管责任、相关部门的监管责任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条例还提出了生活垃圾分类社会监督员制度,这也是具有广州特色的一次制度机制创新。